【背景鏈接】
2006年3月5日,溫家寶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建立健全行政問責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這是“執行力”概念第一次被寫進《政府工作報告》,標志著政府執行力建設正式被納入國家治理范疇。2007年3月5日,溫家寶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再一次表明了中央提高政府執行力的堅強決心。
【標準表述】
[內涵]政府執行力一般指政府機關為達成既定目標,依法使用、調度和控制各種公共資源,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指示、決定、決議,實現戰略目標和任務的能力。政府執行力是一種“合力”,政府執行力各要素的優化組合是形成高效執行力的關鍵。
[意義]政府執行力,是對政府工作效率和績效的一個整體判斷,是衡量政府執政能力強弱的一個重要標準。它反映出的是政府代表民意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也體現了政府作為一個領導機構的領導能力、指揮能力。
[措施]沒有執行力就沒有執政力,沒有執行力就沒有公信力。影響政府執行力的因素有公務員的觀念、素質和能力、政府的體制機制、客觀外部環境等多個方面。執行力首先是觀念問題,要提高政府的執行力首先必須樹立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法治觀念。此外也要提高領導干部的重視程度,強化機構建設,轉變工作作風,破除官本位,培養公務員的服務意識和公仆意識,樹立爭取的權力觀等等,但眾多措施中改善體質機制,建立健全行政問責制,對于提升執行力尤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