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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質檢總局就新修訂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征求意見,規定稱,被召回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后,不得重新用于食品生產和銷售。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企業召回食品的情況,記入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的“信用檔案”。
現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于2007年8月頒布實施。這是我國首次以國家名義出臺食品召回辦法,這項制度處理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也對保障消費者生命的健康安全起到很好作用。不過,在四年的制度施行中,也暴露出一定的問題,需要修改。另外,隨著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臺,當下修改“規定”以接軌新法,確實有其必要性。
從征求意見稿可以看出,這次新規的積極意義,一是變原來的五章四十五條為二十七條,內容上減少召回過程中的不必要環節,更注意與《食品安全法》的銜接。二是讓問題食品“不得重新銷售”體制化,同時取消了“換貨”的方式,這使企業的自由度縮小,有利于監督;三是規定了“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就應當立即停止生產”,與現行制度中的“三級召回制”相比,有問題立即停產的規定,體現了對消費者的責任感,也更符合食品安全需要和消費者的心理預期。同時,也能對企業形成一定的生產壓力。
食品有問題就應該召回,問題產品應該得到徹底處理,這恐怕是每一位公眾的期待。因為大家很難忘記,就在公眾2008年被三聚氰胺超標奶粉嚇出了一身冷汗后,又在山東、河北、遼寧等地發現,一些企業并未按規定徹底銷毀問題奶粉,而是讓這些奶粉變身為純牛奶和雪糕二次流入了市場。針對類似現象,當然應該訂下“規矩”,但問題是有規矩就一定有方圓嗎?恐怕未必。國家也有相關規定,叫養殖戶不得給生豬飼料中添加“瘦肉精”,還不是有人照添不誤?
看來,規矩再嚴,產生效果才好。關鍵是要有監管效力,要上升到法律條例層面,要改變當前這種食品亂象中的違法違規成本低代價低現狀。像這次征求意見稿中,處罰規定是3萬元一項,恐怕這不足以震懾違法者。必須讓不肯嚴格處理召回產品的公司承擔嚴重的后果。如果能把召回食品的情況記入生產者的“信用檔案”,而“信用檔案”又和懲處機制及“退出”機制掛鉤,方能見效。另外,這次新規對問題食品銷毀的環境保護也有規定,召回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必須在質監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這就需要建立透明的問題產品流向機制,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如能這樣,那么有了問題,要被追責的就不僅僅是生產企業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