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了今年中秋、國慶兩節的加班工資支付方法。按照今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每月960元計算,勞動者如果在中秋3天間均加班,總加班費最低應為308.97元。據介紹,計算加班工資時,首先應按照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將假期予以分類,因為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執行不同的加班工資標準。
近些年來,每逢中秋、國慶等重大節日放假時,社會保障部門都會通過媒體,向勞動者宣傳節假日加班費計算方法,用詳盡的計算公式,來演示加班費實領金額,似乎已成為一種固定的慣例。
與之呼應的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也親自出面,用嚴厲的法條來保障企業員工追索加班費。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4日出臺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然而,盡管發放加班補貼對于弱勢群體而言很重要,但是,加班補貼只是加班權益的一部分,勞動者所擁有的其他加班權益,更值得人們去關注,更需要職能部門來維護。
就目前而言,梳理我國各項法律法規,不難發現勞動者享有三大加班權益:一是,加班時間有條件限制。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二是,勞動者有拒絕加班的權利。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此外,勞動者還擁有索要加班費,以及不能用倒休沖抵加班費的權益。
盡管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勞動者擁有三大加班權益,但是,在制度落實過程中,這些原本勞動應享受的合法權益,有時變成了一紙空文。聯想到前一段時間,富士康接二連三地發生企業員工N連跳事件,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企業讓員工無休止地加班,造成了勞動者加班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有鑒于此,維護勞動者的加班權益,工會和勞動監察部門不能止步于通過媒體“提醒”,理應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代表弱勢的企業職工群體,主動出擊,加強督查,向無視和恣意侵犯勞動者加班權益的企業和用人單位,依法追回正當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