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正在使用的環境保護法,依然是1989年修訂版,當時的中國正處于從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的時期。如今,環境保護法歷經20余年,卻一直沒有被修訂,其內容早已與現實脫節,甚至跟后來制定的單行環境法律相沖突。
20年沒有修訂、內容與現實嚴重脫節以及與單行法律相沖突,當這樣串聯起來的詞匯成為環境保護法的限定語時,恐怕沒有任何法律基礎知識的人,脫口而出的疑問是,這樣的法律為什么還不修改?因為,正如全國人大代表葉倩進行的統計顯示,環境保護法的所有條文,70%至80%已經被新的環保單行法、相關法完善了。
形同虛設的環境保護法之所以應該修改而沒有被修改,實則是法律修改背后的部門利益難以平衡的結果。我們知道,法律本身就是一種利益分配規則,特別是在環境保護越來越被提升到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戰略層面,擁有越來越多對資源進行控制的手段時,這種利益博弈就會處于一種非常膠著的狀態,在所有利益相關群體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最好的辦法就是維持現狀。
對此,著名的環境法律專家汪勁有一針見血的分析,由于我國規定的環保法體制是統一管理和部門分工管理相結合,很多部委都認為,環境保護法修改并不是環保部門一家的事,大家都有參與的份。這實際上是政治體制改革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到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問題上了,所以一直修改不了。這也正如環保部門對環境保護單行法的看法,修改每一個單行環境法律時,每一個部門的權力,他們都希望寫進去。寫得越明確,其他部門就越插不了手。這勢必導致,每修改一次,環境保護法就退一步。
這就是當下環境保護法最大的悲哀,已經被單行法完全“覆蓋”的法律本身,如果要啟動修改程序,就不是簡簡單單的修修補補,而是有可能推倒重來,其結果是新的環境保護法作為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必然要對環境保護的原則、環境保護的權力配置等作出更為明確和具體的規定,以此來統攝各環境保護單行法,“九龍治水”之下如何讓自己多分得一份權力資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與其如此,還不如在單行法律上“做文章”,在一個更為狹窄的空間為自己爭取更多的資源和手段。
如此利益紛爭的局面進行下去,環境保護法的前景很不令人樂觀,因為即便法律得以修改,也不過是內部權力格局進行重新劃分的結果,關注的重點并非如何更好地保護環境法律。環境保護部門對此有深刻的認識,這正如一直堅持環境保護法“改造論”的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楊朝飛所言,“既然當前一些政府妨礙環境執法的問題比較普遍,那么就應改變環境保護法的調整對象,由過去約束企業法人為主,改為約束政府行為為主。從而將環境保護法改造成一部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
雖然楊司長把環境保護法改造成“行政法規”的表述在法律上非常不嚴謹,因為環境保護法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規,難道完善環境保護法要讓法律降格?但我知道他想要表達的意思是,環境保護法的修改應當以約束行政權力對環境保護資源的“蠶食”為主。但問題是,在法律的修改始終處于內部博弈的狀態之下,這樣的結果幾乎不可能避免,因此,修改環境保護法,必須將其置于公開博弈的語境下,讓部門權力資源的劃分更好地為保護環境服務,而不是成為謀求部門利益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