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是公務員考試常識高頻考點,考生備考常識,要將法律常識當做重點復習對象。本文,山東公務員考試網(www.lnvlibo.cn)小編就整理了婚姻法,備戰2019年山東公務員考試的你可以收藏學習。
婚姻法
1.共同財產:
(1)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非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刷題鞏固
某重點高校20歲的大二學生王曉,起訴要求父親王軍支付大學期間的教育費和生活費,但王軍因收入有限拒絕支付。對此,下列觀點正確的是:
A、甲認為王曉仍為在校生,王軍有義務支付其在校期間的教育費和生活費
B、乙認為王曉雖已成年,但無獨立生活來源,王軍仍有支付的義務
C、丙認為王曉已成年,王軍沒有義務繼續支付王曉教育和生活費用
D、丁認為王軍在能力所及的范圍內有義務支付王曉教育費和生活費
答案: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