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民事責任
一、 特征:違反義務、多為財產責任、以補償受害人為目的、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責任
二、 歸責原則:過錯歸責原則(主觀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原則(客觀歸責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三、 侵權行為概念及特征
1. 概念: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行為人無過錯,但法律特別規定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也屬于侵權行為)
2. 法律特征:
1) 是非表意行為,也稱事實行為(區別于合同行為)
2) 是違法行為(將其與無因管理等事實行為區分)(分為實質違法、形式違法)
3) 是加害于他人的違法行為(侵害絕對權)
4) 行為方式既有積極行為,又有消極行為
四、 一般侵權行為(損害后果、加害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過錯)(犯罪客觀方面、主觀方面)
1. 一般侵權行為的抗辯事由
1) 正當事由
a. 依法執行職務(合法授權、適度)
b. 正當防衛、緊急避險
c. 自助行為(合法權益受損、目的純、情形急、不違法、事后及時提請處理)
d. 受害人同意
2) 外來原因
a. 不可抗力
b. 意外事件(損害發生歸因于行為人以外的原因、行為人已經盡到注意的義務)
c. 第三人行為
d. 受害人過錯(混合過錯)
2. 一般侵權行為的類型(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權、公民身體、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侵權)
五、 特殊侵權行為(損害后果、加害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一定要求過錯)
1. 企業法人對其工作人員損害的賠償責任(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工作人員過錯)
2. 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行為人致害行為違法)
3. 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產品致人損害)(無過錯、制造者銷售者連帶責任)
4. 從事高危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無過錯)
5. 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無過錯)
6. 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推定過錯)
7. 動物致人損害民事責任(無過錯)
8. 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無過錯)(盡監護義務,可主張減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六、 共同侵權
1. 特征:主體復合性、行為的共同性、結果的單一性
2. 類型:
3. 民事責任的承擔(外部:連帶、 內部:按責任大小分配應承擔的份額)
七、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1. 法律特征(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結果、原則上合同義務人向合同權利人承擔、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約定)
2. 構成要件:
a. 違約行為(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履行遲延、預期違約)
b. 損失(僅限財產損失)
c. 因果關系
d. 過錯(一般實行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適用2類:上級、第三人)
3. 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